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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包公司满天飞怎么办: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改革

2017/05/04 发布: 零点睿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题是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其中主要亮点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的放宽无疑让众多创业者及徘徊在创业门槛周边的人士欢呼雀跃。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任何改革都应当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在宪法、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惩治体系,具体阐述如下:

一、从法律的效力、层级来看,国务院及国家工商总局就公司登记制度发布的任何命令、规定仅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公司法》、《刑法》等法律。而现行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出资时间有明确规定,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认缴制度有直接冲突。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公司法》是上位法,工商登记制度效力低于《公司法》,其不能做出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国务院改变实缴登记制度的前提是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规定,使之同改革制度一致配套,否则将引发法律冲突。

同时,此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后,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配套进行修改。例如:《刑法》上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也应一并调整。但随着开公司的方便,皮包公司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相应的监管罪名也应设立,譬如公司股东拒不出资、虚假出资,造成债权人重大损失的,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不加大认缴登记中的监管力度,不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认缴登记制度形同虚设,势必影响交易安全,进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在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中,由于社会整体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过高,而政府又无力监管的情况下,认缴登记反而会催生更多的灰色地带。制度是变了,但是执法的行政机构依然在过去的框架下运作,仍然是老人老办法,那样的认缴登记制就毫无任何实际意义。

过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注册资金,不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中介机构负责出资垫付,通过工商局审查之后就撤资,很多公司经营者故意掏空公司让其破产、吊销,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在多起工伤或其他债权案件中,公司恶意逃债常常使案件限于僵局,而在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公司财务资料时,公司报给工商局的年检材料基本为假账,导致法院也没办法,而国家对这类违法行为也是法不责众,这也是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僵局的很大原因。

同样,在认缴登记制度下,不法分子仍然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虚假出资,且在不规定最后认缴期限的情况下,虚假出资将愈演愈烈。我们认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投资者的投资方便,更重要的还要考虑到维护交易安全。如果单单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问题,而不去考虑投资公司的债权人、银行、供应商等等主体的利益,一味放松、甚至虚化注册资本的作用,到头来“皮包公司”现象必然盛行,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很可能导致该制度失败。

综上所述,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改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具体办法应务必同《公司法》修订案保持一致。同时,应将全民监督体系引入改革中来,发动全民参与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方能改革成功。

本文摘自黄明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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